自2018年6月始,被告人左勇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租赁厂房,未经审批生产铝锭,后被告人徐鹤等人明知左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在左勇上述厂房中筛选铝灰生产铝锭,共计产生约100吨废铝灰。2019年4月23日,左勇、徐鹤安排人员在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大兴村开挖坑塘倾倒上述废铝灰。在倾倒20余吨时,因废铝灰发热、冒烟被群众发现制止并报警。
同年4月24日,淮安市淮安区原环境保护局委托江苏新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别判定所对坑塘内废铝灰进行采样鉴定、委托淮安翔宇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坑塘下风向的空气与废气进行采样检测。4月28日,经淮安翔宇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涉案坑塘下风向氨超标。4月29日,经江苏新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别判定所鉴定,涉案倾倒的废铝灰13个样品中,有4个样品氟化物(浸出毒性)超出标准值,超标份样数超出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中规定的相应下限值,该废铝灰为具有浸出毒性特性的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再生铝和铝材工艺流程中,废铝及铝锭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程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属于危险废物。
同年4月27日,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上述燃烧的废铝灰用土壤搅拌熄灭,搅拌后的废铝灰与土壤的混合物重453.84吨。
2019年11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受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人民政府委托,编制应急处置方案认为:涉案废铝灰与土壤的混合物因经费及时间问题未进行危险废物属性鉴别工作,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豁免管理清单第10条规定,建议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方式来进行处置。该院对此次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认为:本次污染事件无人身损害,存在财产损害,费用最重要的包含财产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财产损害费用为清理过程中造成农户的小麦、油菜、蚕豆、蔬菜损失共计3400元;应急处置费用包括应急监测费用7800元(实收7200元)、废铝灰与土壤的混合物的清理费用76 161元、处置费用因暂未处置暂按1000元/吨估算;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8 000元(坑塘回填恢复,即填土费用)。
2020年3月18日,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人民政府委托南京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对废铝灰与土壤的混合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处置单价为2800元/吨,该价格含税、含运费。此外还产生江苏新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鉴定费用80 000元、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应急处置方案费用70 000元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250 000元,合计400 000元。
关于本案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庭鉴定人明确,应急处置方案针对的是已经清挖出的废铝灰与土壤的混合物,该混合物不能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按照豁免程序处理可提高经济性和实操性,本案受污染的土壤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的价格为1000元/吨。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认为,铝灰不会大面积燃烧,只需用土壤将明火掩盖即可,20吨废铝灰经土壤混合搅拌后,清理出的混合物应在60吨至120吨范围内,否则属于过度处置。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指控被告人左勇、徐鹤犯污染自然环境罪,请求判令被告左勇、徐鹤共同赔偿对环境造成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害费用3400元、应急处置费用1 431 788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8 000元以及检验、鉴定等其他合理费用400 000元,合计1 853 188元;判令被告左勇、徐鹤在淮安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以(2019)苏0830刑初5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勇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徐鹤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左勇退缴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3 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左勇、徐鹤连带赔偿财产损害费用人民币3400元、应急处置费用人民币156 489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18 000元、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等人民币400 000元,合计人民币577 88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责令被告人左勇、徐鹤在淮安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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