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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印花税基本知识、优惠政策、15种不贴花合同
2023-11-11 07:02:31客户活动

  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课征的一种税。因为它主要是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形式征税,故称为印花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8年8月6日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这里所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为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具体征税范围有以下五大类: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三)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别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证照。

  (一)以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一般适用于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其中:

  1.购销合同,以购销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或承揽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合同,以收取的费用作为计税依据。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以运输费用作为计税依据。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货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以仓储保管费用作为计税依据。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8.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作为计税依据。银行及别的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以保险费作为计税依据。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5元贴花,其他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10.技术合同,以合同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以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也按此税目征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账簿,生产经营账册(包括载有实际所收资本与资本公积金的总分类账,或专门设置的记载实际所收资本与资本公积金账簿),以实际所收资本与资本公积金额之和作为计税依据。按实际所收资本与资本公积金万分之五贴花。

  2.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

  印花税的征收由纳税人根据印花税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当时;即纳税人的合同签订时;产权转移书据立据时;营业账簿启用时;权利许可证照领受时;另外纳税人在国外签订的应税合同,在国内使用时纳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2.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1.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依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别的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公司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接着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筑设计企业(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筑设计企业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贷,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结合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养和训练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日前,某基层税务机关在执法检查时无意中发现,某企业一份价值500万元的商品销售合同上的印花税票有重新贴过的痕迹,通过对该单位印花税申报和应税情况的核对,发现存在少缴税款行为,纳税人主动承认因忘记申报,又怕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合同未贴花,就自作聪明把另一份合同上贴的印花税票揭下来贴上去了,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中明确,对印花税纳税人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的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来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征税。某汽车轮胎厂因不清楚该政策导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该汽车轮胎厂其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实行查账征收,2013年与某汽车制造企业签订购销一份合同,约定以自己生产的一批轮胎(该批轮胎销售价65万元)交换两辆汽车,同时再支付3万元的差价款,当时该企业只就65万元申报印花税。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中发现该问题后,对纳税人进行了有关政策解释,并通知该纳税人应按购、销合计金额共计133万元计算应申报缴纳的印花税补申报缴纳差额税款。

  跨国联运业务的运输合同印花税如何申报缴纳,要看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对国内货运业务,凡实行联运的,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某运输公司就该问题向地税部门咨询,该运输公司印花税实行查账征收,该运输公司和另外两家运输公司共同为某机械企业采取联运方式运送机器设备,该公司与机械企业统一结算全程运费120万元,而后该公司与另外两家运输公司均分程结算运费。税务机关答复,该运输公司与机械企业签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以全程运费120万元计算缴纳运输合同的印花税。同时向纳税人解释,如果机械企业分别和该公司与另外两家运输公司签订分程运输合同,分别结算运费,而不是统一和该公司结算的情况,该公司仅就按分程结算的运费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

  近日,某市城内某商业银行与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财务专员有点拿不准,该“借款合同”是不是能够视为“银行同业拆借”,免缴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国的别的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第八条规定,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该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同业拆借条件,且融资租赁公司属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方可作为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随着环保意识的加强,市场对环保设备的需求也是慢慢的变大,近期,某资产管理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大额的环保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购买废气处理设备并将其租赁给承租方使用,四年后该设备归承租方所有。“这份合同要不要缴纳印花税?”会计小徐面对这项新业务有点拿捏不准,于是来到了税务机关咨询。税务工作人员听了他的介绍后耐心的解释,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第四条的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其实就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不是银监会批准设立、领取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不符合借款合同印花税的主体资格,因此,虽能认定为借款合同,但不涉及借款合同印花税的缴纳问题。与此同时,税务人员还提醒小徐,融资租赁合同结束之后,承租企业往往会购买租赁的设备,再次签订一个购销合同,对于这部分内容,双方应当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谢谢您的耐心解释。”小徐感谢道,“没想到简单的租赁合同居然涉及这么多税法知识,真是收获很多。”

  某汽车租赁公司由于从事婚庆、旅游、商务用车的汽车租赁业务,购置并拥有了多部大型客车和几十辆小型轿车,每年公司花在车辆保险上的钱就有几十万元。该市地税近期在对该公司做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公司购买车辆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未缴纳印花税,提醒企业应及时改正。财务专员认为保险合同的印花税应该由保险公司缴纳。税务人员解释:《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签订应税合同的双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立合同双方应该各自就合同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是印花税的应税合同之一,而车辆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一种。因此,上述汽车租赁公司应就车辆保险合同记载金额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